‧如何申請 喪失的中華民國國籍?
 

 

一、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國籍法第11條至第13條):

   (一)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附)。

   (四)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五)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六)男子依本法申請喪失國籍而有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

應檢附:

             1、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2、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之戶籍謄本。

             3、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七)相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

   (八)證書規費
            (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國內申請者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

   (一)居住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政府轉本部
             許可;
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
籍後,將函請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依戶籍法第26
條及戶籍法施
             行細則第
23條第4項規定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繳還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
              可。

三、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本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國籍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

   (一)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但僑居國外國民,在
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31
日以前遷
                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四)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六)為民事被告。

   (七)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八)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九)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如何申請回復 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回復國籍手續者,須先向我國駐外單位申請居留簽證持憑返台,並於入境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申請「居留簽證」,所需應備文件:

1 簽證申請書1份、照片2張(6個月以內)

2 擬回復國籍理由書1份(本處提供表格)

3 有歸化記錄之當地國戶籍謄本1份(3個月以內)

4 有喪失國籍記錄之台灣戶籍謄本1份(3個月以內)

5 健康診斷書1份(3個月以內,本處提供表格)

6 當地國護照(效期6個月以上)

7 申請警察紀錄證明(即良民證或稱無犯罪證明)。



◎在台辦理「回復國籍」手續應備文件:
1、回復國籍申請書(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2、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警察機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須另附中文譯本,並經 

   我國駐外單位認)。

4、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5、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6、未成年人附繳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7、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如已註銷戶籍之我國戶籍謄本、喪失國籍許

   可證書影本等)。

8、相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9、證書規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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